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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5 来源:丽水日报 浏览量:2127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艾莱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起诉杭州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杭州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载有侵权摄影作品的招商广告,在《杭州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艾莱依公司损失费及有关支出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斯尔丽公司出于营利目的,未经授权许可在2006年3月31日发行的《服装时报》上擅自使用了艾莱依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三幅广告作品作为其羽绒服的招商广告图片,同时在其羽绒服招商手册中也多处使用了艾莱依公司的平面广告作品作为宣传。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06年4月艾莱依公司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11月6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斯尔丽公司未经原告著作权人艾莱依公司的许可,以商业推广为目的在其招商广告和招商手册中使用了艾莱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平面广告作品,已经构成故意侵权,被告斯尔丽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事实,今年7月25日,杭州市中院对该案件认真审查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