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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2087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赣发〔2018〕24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634号)部署,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在抓好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前三批130条政策措施落实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补充政策措施。
进一步减税降费。
落实增值税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税额;原出口退税率为17%、11%的,分别调整为16%、10%。
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自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纳入试点范围。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