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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来源:扬州晚报 浏览量:3964
近日,家住邗江的蒋先生通过快递公司将一件新买的羽绒服寄给外地的亲戚,快递公司承诺3天之内到货,但亲戚却迟迟没能收到,后快递公司告知蒋先生快件丢失。蒋先生提出全额赔偿要求,快递负责人以蒋先生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持只能给予60元的赔偿金。蒋先生在记者帮助下,来到邗江消协寻求帮助。
消协人员立即与快递公司联系并了解情况。快递负责人称,蒋先生支付的快递费用为20元,依据《邮政法》有关规定,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自己提出赔偿60元合情合理。
但蒋先生所寄羽绒服丢失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远远大于60元,消协人员与快递公司负责人进行多次交流沟通,告知其快件不是邮件,并不适用《邮政法》,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但有保价的按保价办,像蒋先生这样没有约定也没保价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合同法》规定:运输人即快递公司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没有约定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来证明其实际价值。而蒋先生提供的购买衣服的发票上显示的价格是500元。最终,快递公司同意将20元快递费退给蒋先生,并另外给予他400元作为损失补偿。